新修訂的《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》實施后如何規范適用新舊條例
2024-05-14
新修訂的《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》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。為在審理工作中貫徹執行好《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》,結合工作實踐,我們對《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》施行后如何規范適用新舊條例問題進行了認真研究。一、如適用2024年1月1日起施行的《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》進行黨紀處理,應表述為“依據《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》第**條之規定”,能具體到款、項的還應寫明款、項。二、如同時適用新舊條例進行黨紀處理,應表述為“依據《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》第**條、第一百五十八條第二款,2018年《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》第**條,2015年《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》第**條,2003年《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》第**條之規定”,能具體到款、項的還應寫明款、項。三、如需引用從重、加重、從輕、減輕處分以及合并處理、先處后移、違紀所得收繳等條款,應引用2024年1月1日起施行的《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》的相關條款。四、對于跨越新修訂條例施行日期的違紀行為,在具體適用條例時,應特別注意把握好以下三個原則:一是對2024年1月1日后發生的違紀行為,一律適用新修訂條例。二是對2024年1月1日前發生的違紀行為,應遵循“從舊兼從輕”原則,一般情況下適用違紀行為發生時的規定處理,只有新修訂條例不認為是違紀或者處理較輕的,才適用新修訂條例處理。三是對開始于2024年1月1日以前,繼續或者連續到2024年1月1日以后的行為,應當適用新修訂條例。需要注意的是,2024年1月1日起施行的《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》第二十九條、第三十條紀法銜接條款系實體性條款,應適用上述原則。(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 鐘紀晟)